安徽耘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877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仇荣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照,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耘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万振逍遥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483678C。

法定代表人:刘九成。

原告***诉被告***、**照、安徽耘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基奎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人民陪审员  黄照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