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877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仇荣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照,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耘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万振逍遥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483678C。
法定代表人:刘九成。
原告***诉被告***、**照、安徽耘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基奎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人民陪审员 黄照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