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
法定代表人:李启宝。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5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