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
法定代表人:李启宝。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7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