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068号
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1P6GH5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江路58号富江商业广场1120室。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蚌埠赛特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X821X8,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配天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
被告: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DEG33B,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棉纺。
被告: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999676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72EU6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蚌埠赛特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