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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建材经营部、蚌埠赛特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068号 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1P6GH5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江路58号富江商业广场1120室。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蚌埠赛特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X821X8,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配天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 被告: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DEG33B,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人民政府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棉纺。 被告: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999676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72EU6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蚌埠赛特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二建天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海门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