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8642号
原告: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98235。
法定代表人:曾道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宁晓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虞晓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