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陶卫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98235。
法定代表人:曾道雍,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卫建,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陶卫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