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惠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惠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59398X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9823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道雍。
申请执行人常州惠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安徽国安智能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惠能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3724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戴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