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英华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卫国,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桥镇*辛庄村西临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
上诉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