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龙海萍,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园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040248.69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5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01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连海岸东方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截至2023年5月31日,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