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路中段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99267R。
法定代表人:许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