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87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琅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99267R。
法定代表人:许莲。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洪军,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与河路交口安徽徽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89765570。
法定代表人:隋勇军。
本院在审理***诉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洪军、安徽徽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洪军、安徽徽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洪军、安徽徽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