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1民终2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琅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陈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传全,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和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和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来,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曙光村双圩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传青,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4-22-22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胜琼,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陈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庆安,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曙光村束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村小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权,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陈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曙光村双圩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传玲,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4-9-23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来,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陈庄。
上述十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华,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上述十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瑱,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束传全、***、李传来、束传青、黄胜琼、束庆安、陈松、陈世权、**、束传玲、陈永来(以下简称12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12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陈世宏出具的《承诺》可以证明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世宏之间系工程分包关系,12被上诉人系陈世宏雇佣,与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支付***20000元、束传全20000元、***10000元、李传来10000元、束传青100**元、黄胜琼100**元、束庆安10000元、陈松5000元、陈世权10000元、**5000元、束传玲5000元、陈永来5000元,上述款项共120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12被上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陈世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账号62270017812********);
二、如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至此全部处理完结,双方均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如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双方均同意***、束传全、***、李传来、束传青、黄胜琼、束庆安、陈松、陈世权、**、束传玲、陈永来可按照130000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 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