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624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路中段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传诉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