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佳园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238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佳园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新渡村。
法定代表人:吴君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佳园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佳园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安徽佳园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安徽佳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安徽佳园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佳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爱军
审判员  阳立新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