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正定新区华硕木材经销部与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2014号

原告:正定新区**木材经销部,住所地: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定新区**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正定新区**木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定新区**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