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32民初206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宝龙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1#公租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东文化广场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