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32民初206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宝龙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1#公租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东文化广场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2021)鲁0832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9.4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