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274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二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彤,执行董事。
淄博恒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0302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8日冻结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账号:9550********)及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账户(账号:1024********)存款900000.00元,实际冻结上述两银行账户金额分别为2148.58元及13715.60元。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其在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账户资金余额已超过法院保全的数额为由提出申请解除对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账户(账号:1024********)的资金可用余额已达到本案裁定保全的900000.00元,故对其他银行账户已无冻结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账号:955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