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业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21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安徽宣业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皖1621民初603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9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冻结的20×××62账户的户名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财产保全冻结的20×××62账户系申请人因阜南奥莱壹号院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对该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账号20×××62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