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21民初9978号之一
申请人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99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