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街128号东方红郡花园22幢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758568315。
法定代表人:徐祖明,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29360W。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职务不详。
第三人:邬祖好,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诉被告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邬祖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邬祖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