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25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经伟,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区居委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振林、刘玉军,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定慧路西侧68号。
法定代表人:纪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国慧,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免交。
审 判 长  张 展
人民陪审员  钱亚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鞠杨波
书 记 员  严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