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北方旭昌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5866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邱火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冶,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阳,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北方旭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9甲3号(1603)。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陆勤伦。
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薰化路与柏枧山路交口恒大厦悦澜湾S6#楼商铺3-21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旭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辽宁北方旭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物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包括本案中原告主张追索权的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辽宁北方旭昌商贸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包括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所有汇票交付原告作为背书质押,同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了质押登记。现被告沈阳奖粒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告行使票据质权。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案涉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审查,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治
审 判 员  王小娜
审 判 员  王 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天洋
书 记 员  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