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3436号
申请人:合肥中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8-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2080W。
法定代表人:蔡大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29360W。
法定代表人:陆勤伦,董事长。
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与石弓山路交口佳源星港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PHRAU9L。
法定代表人:卞恒柱,董事长。
合肥中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张广友(身份证号码:34122319********)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涡阳县××北侧(蓝方御府)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广友(身份证号码:34122319********)名下的位于涡阳县××北侧(蓝方御府)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