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中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3436号
申请人:合肥中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8-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2080W。
法定代表人:蔡大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29360W。
法定代表人:陆勤伦,董事长。
被申请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与石弓山路交口佳源星港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PHRAU9L。
法定代表人:卞恒柱,董事长。
合肥中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张广友(身份证号码:34122319********)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涡阳县××北侧(蓝方御府)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广友(身份证号码:34122319********)名下的位于涡阳县××北侧(蓝方御府)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