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1275号
原告:王朝中,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947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王朝中诉被告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朝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合计2119931.84元,并从主张之日起以211993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主体及配套建设木工作业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后被告又将上述木工工程劳务部分转包给了原告王朝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劳务作业。2019年1月15日,被告与承建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决算,确认原告完成上述木工劳务款总计9377992.84元。因被告无故扣款,且拒绝支付下欠的款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且多次协商无果。现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朝中与被告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第14.5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和解或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应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朝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9元,退还原告王朝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