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22民初4628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947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霞,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1元,减半收取计91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吴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