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

***、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20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翊,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五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保全费715元,合计1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