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

***、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五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9787615P(5-5)。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芬,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89123B。
法定代表人:乔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乐,女,汉族,生于1996年9月15日,住重庆市彭水县,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乐斌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蓝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