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

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22民初4377号
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9787615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五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秋,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0799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乔欢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臣,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磊,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威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被告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臣、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威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384.7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0384.7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为8272.6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沛县中江文华苑项目A地块外墙饰面砂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沛县中江文华苑A地块A-1~6#、A-S1~S3#项目外墙饰面砂浆分包给原告,合同暂定价3312000元,工程为固定单价,固定单价为69元/㎡。合同4.3.2条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整体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如无质量问题时,期满1年后两周内无息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2.5%,剩余2.5%的工程结算总价在质保期满后两周内无息付清。2017年11月工程按约定如期完工并由被告验收合格。2018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为46938.19平方米,合同结算价为3238784.79元。截至2018年10月19日,被告已支付3068400元,尚欠170384.79元未支付,此后再未支付。
被告建达公司辩称,1.结算金额依据原被告双方项目部结算单的结算,双方实际结算金额3136000元;2.剩下部分尾款主要是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是无息返还,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德威特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7年11月29日,发包方建达公司作为甲方,承包方德威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沛县中江文华苑A地块A-1#、2#、3#、6#、A-S1~S3#工程外墙饰面砂浆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A-1#、2#、3#、6#、A-S1~S3#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外墙饰面砂浆的包工包料施工(含相关技术服务、必要的实验、配合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合同价款约为¥3312000;工程进度款按实际施工进度支付:外墙成品弹性腻子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暂定总价的10%;外墙底漆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暂定总价的10%;外墙饰面砂浆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暂定总价的30%;外墙饰面砂浆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支付暂定总价的20%;整体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后7天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整体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如无质量问题时,期满1年后两周内无息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2.5%;剩余2.5%的工程结算总价在质保期满后两周无息付清。
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24日竣工验收。
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结算金额分别为1680000元、1456000元,合计3136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已付工程款数额为30684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外墙饰面砂浆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136000元,已付工程款为3068400元,剩余67600元未付。故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76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0384.79元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主张的违约金系逾期付款的利息,原被告约定质保期为自整体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如无质量问题时,期满1年后两周内无息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2.5%;剩余2.5%的工程结算总价在质保期满后两周无息付清。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24日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7日前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而被告至今未付,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676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3元,减半收取为1937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07元,由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118元,由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