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6543号
原告: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余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奎。
原告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