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

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异45号
本院依据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常福公司)的申请,对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收公司)、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异议人上海双收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冻结的31×××38账户名称显示为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来从业者工资,但上海双收公司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账户实行了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不存在与其他资金混同等情况,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合肥常福公司因与被保全人上海双收公司、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在该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账户名称为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来从业者工资、账号为31×××38内8717953.04元资金。
驳回申请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正红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人民陪审员  孙冬玲
法官助理李婷婷 书记员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