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财保11号
申请人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717953.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双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717953.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铭
书记员  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