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3648号之一
原告: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2755047N。
法定代表人:孔德才,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瑞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5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24697N。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职务:董事长。
原告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50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07.5元,由原告合肥常福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