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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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2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口东环广场B-14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13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