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口东环广场B-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7945U。
法定代表人:吕超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11执恢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