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倪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执2002号
申请人:合肥倪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马路华东国际建材中心钢材城E104栋13-15号。
法定代表人:鲍春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口东环广场B-1406。
法定代表人:吕超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肥倪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015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