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2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口东环广场B-14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勤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传银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