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口东环广场B-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7945U。
法定代表人:吕超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报销费用及其他办事费用共计35015元,执行费425元,合计354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440元及迟延利息(以3501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