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张宏首与常州飞峰建筑构建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张宏首,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花恒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飞峰建筑构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云良。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被告: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宏首诉被告常州飞峰建筑构建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9元,财产保全费2520院,合计6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青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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