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嘉和大厦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663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18404056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众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2020)皖042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2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