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9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天街商业中心**B办**。
法定代表人:何剑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v>
法定代表人:赫宏伟,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建群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丁蔷
书记员俞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