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4943号
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赫宏伟,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何剑敏,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建,该公司员工。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508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508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45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安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