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1031号

原告: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8417982(0-1)。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7848955。

法定代表人:赫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建园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3011元;2、判令被告以223011元为本金,以年息6%为利率自2018年3月7开始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原中铁十三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绿化工程),分包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北广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就诉讼管辖约定为“到甲方(即被告、代理人注)法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结算约定为“乙方工程竣工,经业主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格的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剩余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原告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了工程,经结算,总价款3694831元。后应被告要求,将养护工程以总价20万元移交合肥南站综合管理办公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陆续支付了工程款、质保金,尚余223011元没有支付。经查实,原中铁十三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建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8日,中铁十三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于2015年3月30日更名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坤宇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北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于徽州大道交口,分包内容为北广场及四角用地绿化工程,2014年10月3日开工,2014年11月15日竣工,乙方工程竣工,经业主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格的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剩余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三年,期满后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前坤宇公司已进场施工,2014年10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交付。2014年11月,中铁建园林公司与坤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3694831元。2015年9月10日,坤宇公司向中铁建园林公司致函表示同意将案涉工程移交合肥南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并由该办公室承担坤宇公司合同期质保期内的苗木养护、更换等内容,产生的移交费用合计20万元,由坤宇公司承担,由中铁建园林公司统一支付。

另查明,中铁建园林公司共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3271820元,扣除苗木移交费用20万元,尚欠坤宇公司工程款22301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税收缴款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坤宇公司与中铁建园林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坤宇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且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0月31日竣工交付,中铁建园林公司按约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但截至目前,中铁建园林公司尚欠工程款223011元,应承担继续付款责任。坤宇公司主张中铁建园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3011元并自2018年3月7其承担欠付款项的利息,由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铁建园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223011元及利息(以2230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3月7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坤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77元,由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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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丁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彤

书记员龚丽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