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号民初89号
原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华(***表妹),女,住齐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广新,男,汉族,住齐河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盼盼(李广新之妻),女,住齐河县。
第三人:王召利,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第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李广新、第三人王召利、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王召利、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王召利、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广新、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承担返还垫付款责任的部分本院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袁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芮昕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