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68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784895J(1-5)
法定代表人:赫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天街商业中心**B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64964K(1-1)。
法定代表人:何剑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