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增宏塬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6475号之一 原告:增宏塬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金河家园50号楼2门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增宏塬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宏塬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宏塬公司申请撤回对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其行为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增宏塬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增宏塬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