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714号
原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桓工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66533678K(2-2)。
法定代表人:汪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孝胜,庐江县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合肥驰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汴河路以南瑶海工业区国际汽车城**401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CMM58。
法定代表人:袁家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邑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胡桥乡胡马路乡政府北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65137573N。
法定代表人:王振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商10909上、50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
主要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驰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邑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起事故中受损电线杆等设备的管理人或实际所有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且本起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系实际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故原告的起诉遗漏了应当列为被告的当事人,综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金文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云云
书记员王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