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631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3号7层B-C区。
法定代表人:汪宗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