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36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
被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
被告:**,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3号7层B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66533678K。
法定代表人:汪宗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龙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确定被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的地址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