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1民初5464号
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和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50287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号华地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05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巩华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