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合肥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1民初5464号 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和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50287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号华地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056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巩华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志彬